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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于1996122日第2号令发布。文件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规划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总体规划中确定。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查与安排用地、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与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文件共543条,对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以及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的奖励与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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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顺2024年6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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