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实施〈湖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办法》
1996年8月21日以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文件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文件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数量的管理,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实行监督检查,控制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的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和地力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业、粮食、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交通、财政、计划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乡(镇)级人民政府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文件共35条,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管理、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的缴纳、基本农田建设专项经费的收取和使用,以及违反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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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顺2024年6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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