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1994年9月8日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文件规定所有城镇企业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与工伤预防和康复相结合;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属企业、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文件共6章43条,对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以及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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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顺2024年6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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