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3日以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规定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规划及组织实施。对城市垃圾的运输、处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垃圾运输处理许可证,必须随车携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超期使用。对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及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公布。办法共6章28条,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余土的管理、医疗垃圾的管理以及违反本办法的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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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顺2024年6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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