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5月30日以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城镇、乡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审计机关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共15条,对审计机关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容、实施审计时具有的监督检查权限以及对阻挠依法审计的处罚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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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顺2024年6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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