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宽经费渠道,增强基础教育投入的决定》
市委、市政府1989年3月8日联合发文,共11条。规定市属学校的人员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提高教育附加比例;农村教育附加费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并专款专用;在免税额和专控商品附加中提取一定款额用于教育。还对社会办学、助学,校办企业享受免税、减税作了规定。(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来源:名城长沙网旗下长沙百科网
编辑:周顺2024年6月30日更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