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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育婴堂

官办收养幼儿的慈善团体。清雍正二年(1724),湖南布政使朱纲捐俸银购置登隆巷房屋筹建,未成离任。6年后由张灿布政使续建完成,并改登隆巷为育婴街。长沙知府管理,堂内常年育婴70名,堂外寄养、自养婴无定数,订有堂规。乳妇约70名,一室住2妇,1妇育1婴;如收养的婴儿过多,则请有乳之妇在家喂养,按月付给哺养费,后又订出自养之法:极贫妇生女,报堂核实,着令自养,月给钱600文以两年为限,其经费来源,每年收息银1823两、钱300贯,房租钱1970贯,田租谷2460石。民国18年(1929),长沙育婴堂改名育婴所,属省区救济院,育婴办法有四:一是所养,分1岁以下的乳婴和1岁以上的哺婴两类,乳婴选雇乳妇带养,参用牛乳,每婴月支10元左右;哺婴雇用老妇带养,饭粥随宜,每婴月支7元左右。二是自养,极贫之子女众多,无力抚养,报所查实,月津贴1元。分甲、乙两级,甲级津贴1年,乙级津贴半年;三是寄养,婴孩殇亡之妇女,验明乳汁充足,将所里的婴儿委其在家带养一年半;四是另养,对残废婴孩,觅人抚养,月给抚养人津贴,甲级每名月支2.5元,乙级每名月支2元,丙级每名月支1.5元。另支折衣费:甲级每名每年3元,乙级每年1.5元。丙级1元。所养寄养婴儿,如有领作养女、养媳的,由所查明,确系善良之家,准予给照。(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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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顺2024年4月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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