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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善总公所

统一管理省城慈善事业的机构。民国4年(1915),湖南巡按使陶思澄,以省城慈善团体各立门户,互不统属,不利于管理,令湘江道尹、巡抚使咨议、长沙知县会同省城绅商,筹组省城慈善总公所,各慈善单位隶属总公所,善举项目依旧办理。选沈克刚等8人为总董,吴嘉瑞等21人为评议员,长沙知事负责稽查和催租催佃事务。由巡按使署提拨盐商总公所捐银9.6万两,统存湖南省银行生息,作为慈善总公所基金。民国18年(1929)年3月,湖南省政府委员会第6次常会决议,改组慈善总公所,将受财政、盐税附加补助的11个慈善单位,划归省区救济院管理,慈善总公所改名为湖南省私立慈善画业产款管理委员会。民国26年该会拨出恤孤所,仁术医院及老废外粮,散发年米等善举之后,改名私立湖南省区慈善事业总会,民国37年(1948)改为湖南唯善救济院。1950年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接管。1951年并入生产教养院。(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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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顺2024年4月5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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