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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规章制度

时间:2017-01-13 20:35 来源:湖湘文化研究会官网 作者:湖湘文化研究会 阅读:
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规章制度
(修改稿)
 
  为了进一步增进本会工作的“民主决策、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深入发掘、研究、传承和弘扬湖湘文化,推进湖湘文化理论创新,促使湖湘文化与现实相结合,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增强文化软实力,引领湖南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赋予湖湘文化以新的时代内涵与意义,在法律制度范围内、以本会章程为依托,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凡涉及本会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都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由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表决通过。
  (一)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由常务会长会议表决确定。
  (三)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是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本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并报送会长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报告聘用情况。
  (五)咨询委员会的聘任和调换须经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表决确定。
  (六)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以及与本会工作相关费用需本会支付的,须经秘书处主要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报会长同意,并报各自上一级领导批准。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报告。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开办经济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研究确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方能进行。
  (八)修改章程: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会秘书处写出申请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九)修改本会八项制度:本会八项制度是确保本会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或实际工作需要修改时,由秘书处写出材料,交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研究确定,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十)活动开展:本会组织论文评选或本会因业务范围开展的相关活动,由秘书处认真组织工作班子,报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研究确定,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聘请公证人公证。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须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修改章程;兴办经济实体;设立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的增补、撤换和罢免;接受捐赠以及本会的重大活动等,由秘书处事先写出报告,经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审查,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经济实体,由秘书处组织调研,写出报告,经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研究确定,报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
  (三)本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为规范本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可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事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二)本会接受捐赠的资金或物品必须向捐赠方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物资清单及证书;接受境外捐赠时须先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三)鼓励会员单位、相关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会进行捐赠。本会接受的捐赠,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方的意愿,向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报告,并向捐赠者致谢。
  (四)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邀请捐赠者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
  (五)接受捐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社团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六)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其他社团及国外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的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赠予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会领导,酌情处理。
 
  四、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的财务行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保障本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二)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社会捐助、政府资助、利息、活动与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并填写会费备案表,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其中,团体会费为每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交纳。
  (四)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费及差旅费;
  2、召开会议或者举办活动的经费;
  3、向上级协(学)会交纳会费;
  4、友好往来活动经费;
  5、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的稿费、编辑费、印刷费等;
    6、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7、设备、设施、租赁、建设等费;
  8、本会用于社会捐赠或困难会员的救助、慰问等活动。
  (五)日常财务管理由本会法人代表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收支明细帐目,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六)会费收支情况受理事会监督,并定期向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报告。按规定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报销必须凭发票或有效票据,票据上要求详细列出物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同时要求在票据背面写明资金的用途、时间和经手人。
  (八)所有开支发票由经办人、财务、会长签字后方可报销。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接受会员的检查和抽查。
 
  五、会员管理制度
  本会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为了提高会员质量、增强凝聚力、激发本会的组织活力,依据本会章程,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有较强的团体意识,热爱和拥护本会,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凡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经秘书处审查符合条件后报会长会议或常务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交纳会费,即为本会会员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若会员证遗失需申请补发,须交纳补证费用(20元)。
  (三)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退会费。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必须遵守本会规章制度,维护本会荣誉,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不退会费。
  (五)在会员资格有效期内,无论以何原因从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也视为自动退会并不退会费。
  (六)本会会员在本会开展活动时不予合作,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者,理事会经讨论后有权收回此会员证,免去其会员资格。
  (七)为本会赢得荣誉者,本会将予以物质及精神双方面的奖励以资鼓励。
  (八)会员均享有建议的权利,会员可以提出对本本会发展和创新的建议和意见。
 
  六、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是本会在交流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印章使用与管理制度。
  (一)本会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办公室章、编辑部章、艺术委员会章、学术委员会章以及党支部章。
  (二)印章的刻制,应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负责刻制,交由秘书处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三)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会长核准后送交秘书处刻制。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任何部门或个人在使用印章前,均需向会长汇报,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秘书处予以事由登记备案。公章主要用于文件、通知等,法人私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财务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其他职能部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
  (五)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簿由秘书处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印章的废止、更换,由会长核准后交由秘书处统一废止或缴销或更换。
  (六)印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七)严禁印章独立带离本会使用,保管人如遇带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本会盖章。
  (八)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本会印章出差的,须经会长审批并及时归还。
  (九)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会长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十)本会印章只适用于与本会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本会利益之行为。
  (十一)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本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本会造成损失的,本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会议管理制度
  会议制度是本会研究各项工作任务、通过各项决议、收集各项情况、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手段。为此特制定下列制度:
  (一)本会召开会议,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时参加,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须说明原因并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同时授予其表决权和被表决权,并认可会议做出的决议和规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秘书长主持召开。每次活动前后各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由会长负责组织召开。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秘书长以上工作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召开。
  (三)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四)对每次会议的内容要有详细的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会长审核签字后印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重要会议要当场形成决议,参会人员在决议上签字。
 
  八、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实现本会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达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全权负责,办公室具体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二)本会档案分类(包括纸质、电子、照片、图表、声像等)为:本会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档案、各类文件/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通知、会议记录类、会员档案、工作总结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存档之列。
  (三)本会各部门及会员单位等交存的档案,办公室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分类汇总、按归档要求整理,并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会员档案为本会提供查询利用,不得外借。有特殊需要须经本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摘录和复印。查阅档案不得损坏和遗失。
  (五)档案的交接:本会换届后,在秘书处统一协调下,秘书处负责人应向下一届负责人说明档案的详细结构和内容,切实保证档案的连续性。
  (六)本会应对会员档案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对超过保存期并且经过鉴定所记载的会员已退出本会的档案做出销毁处理意见,经会长同意后予以销毁。
 
                                    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
                                         2016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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