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章程
时间:2007-10-30 17:56 来源:湖湘文化研究会官网 作者:湖湘文化研究会 阅读:次
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章程
(经2006年8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经2006年8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英文名为:Hunan Provcnce Huxiang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缩写 HPHC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或热心湖湘文化研究、宣传普及的学者和其他人士自愿组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法律规范下,广泛组织学术界力量,做好湖湘文化深 入和开拓性的研究与宣传工作,使海内外进一步了解湖湘文化,了解湖南,并使湖湘文化与现实相结合,促进湖南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省政协文史学习委员会,办公地址在湖南省长沙市迎宾路165号省政协机关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湖湘文化及有关课题的研究;
(二)湖湘文化的宣传普及;
(三)配合和协助做好《湖湘文库》的有关工作;
(四)开展学术研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举办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文化形象设计等活动,促进企业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六)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应是从事与湖湘文化研究、教学、宣传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或团体。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副会长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2年不参加本会通知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副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 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执行常务副会长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委托执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监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原载2007年10月出版《湖湘文化研究与交流》2007年第1期总第1期(《湖湘文库》启动暨湖南省湖湘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特刊)】
(责任编辑: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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