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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沙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的管理办法》

市委、市政府1994630日颁发。共8条。规定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选拔条件,选拔办法,专家可享受的待遇。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每二年选拔一次,每次的管理年限为四年。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凡调出我市工作的专家,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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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顺2024年6月30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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