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位于曙光中路50号。1949年10月1日成立长沙市人民法院。1955年6月1日,改市法院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管辖长沙市5个城区及长沙、望城两县共7个基层人民法院。1949年10月至1978年底,长沙两级法院共计审结各类一、二审民事、刑事案件90533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沙两级法院推进了各项审判工作向前发展。1995年全市审判人员有1100人。长沙中院法官、法警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已占84.5%。内部审判机构,已由1978年的两庭,增加到1995年的10个审判业务庭(室)和1个司法警察大队。还先后建立涉外经济等3个专业法庭。全市9个基层人民法院,共建立了76个基层人民法庭,1995年全市共审结各类案件28111件。
刑事审判:目前长沙中院刑事审判的任务分别由刑事审判一庭和刑事审判二庭担任。两庭负责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抗诉的二审刑事案件。刑事审判一庭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勒索、流氓、盗窃等犯罪为重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严惩卖淫嫖娼,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走私、贩卖、吸食各种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等6类丑恶现象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二庭则以审判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为主,同时,担负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押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工作。打击经济犯罪的重点是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弄权渎职、进行钱权交易的犯罪分子。同时,发挥刑事审判在规范金融、税收和市场秩序中的特殊作用,严厉打击金融系统内外的经济犯罪,非法印制、伪造、倒卖、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偷税、骗税、走私、诈骗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民事审判:长沙中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抗诉的二审民事案件。至1995年全市审结一审民事案共达63918件,长沙中院审结二审民事案共4199件。为妥善处理好房地产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89年两级法院相继成立了房产土地专业法庭,负责审判房地开发经营、城市房屋拆迁、私房买卖、房屋继承、租赁以及农村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水利等方面案件的审理。
经济审判:长沙中院于1979年12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负责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抗诉的二审经济纠纷案件。1993年4月将经济审判庭分为经济审判一庭和经济审判二庭,经一庭负责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经二庭负责二审案件的审判。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长沙中院于1994年3月在经济审判一庭内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1995年6月成立了我省首家涉外经济法庭,并聘请了7位涉外法律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涉外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员为法庭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涉外法庭主要负责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以及国内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一、二审案件。
行政审判:长沙中院于1987年4月建立了行政审判庭,至1995年止,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80件,审结943件,案件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城建、海关、规划、专利、林业、渔业、食品卫生、医药、环保、计量、统计、文化、水利等近30余年行政管理领域。长沙中院审结二审行政案件220件。长沙中院于1985年10月成立了执行庭,开始实行审执分开与审执结合互为一体的执行模式。执行庭受案的范围是:长沙地区两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书中有关财产内容的案件;长沙地区两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中有给付内容,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案件;外地法院委托办理的执行案件;公证、仲裁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涉外执行案件;上级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1987年12月,长沙中院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负责保护接待和受理申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长沙中院于1995年开始实行立案和审理分离制度,在告诉申诉庭内设立立案室,受理民事、经济、行政告诉案和刑事公诉案,由立案室统一登记、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受理立案的案件密封后交审判庭,由主审法官直接安排时间开庭审理。(原载1997年11月出版《长沙百科全书》长沙市志编纂委员会编)
来源:名城长沙网旗下长沙百科网
编辑:周顺2024年6月1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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