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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清代积储档案

2015-3-3 12: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616| 评论: 0




 

义仓

 

   

义仓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宗族性义仓,仓谷来源于宗族内部殷实富户的捐献,由族内成员负责管理。主要以救助宗族内的饥贫成员为目的,偶尔也兼及外族之人。其经营自然以宗族家法为准则。

另一种是非宗族性义仓。相对于前者,主要以义仓所在社区的饥贫之人为施赈对象。光绪《湖南通志》卷一百六《名宦志》曾载两江总督陶澍所言:“遇岁歉则以本境之谷,即散给本境之人。”这种义仓由创立者自主经营,仓谷主要来源于相应的义田或创办者的捐舍。各家各户先量力捐谷,在饥荒时支借仓谷,秋收时再照数还仓,且不必付息谷。

官方对义仓的政策是听民间公举端谨殷实士民二人,充当仓正仓副,一切收储出纳事宜,责令经理。其公举、呈换、赏罚,年限岁底报部,照社仓例办理,并限定义仓米谷只接济本地贫民。已借于常平仓、社仓者,不得再借义仓谷米。可见,官府对义仓的管理政策类似于社仓,只是不派员参与经营管理。义仓的修建及仓粮的收存与支借均由民间自理。清代晚期义仓很普遍,各乡镇的积谷仓实际就是义仓。但到今天所存义仓遗址甚少,长沙地区只有浏阳文家市发现一处,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

   

    清初乾隆时是湖南积储制度发展较好的时期。乾隆二十年(1755)陈宏谋任湖南巡抚时,“江淮各属秋潦成灾”,清廷令湖广提供漕粮20万石备赈,陈宏谋上奏表示除如数供应漕粮外,“请再动湖南溢额仓谷碾米十万石运济平粜”,可见仓储丰盈。光绪《湖南通志》载有这份奏折。乾隆五十六年(1791)为常平仓鼎盛时期,全国达到45752581石,当时全国人口为304354110人,人均约0.15石。

自乾隆朝以后仓储制度日渐衰败。其表现一是部分地方的仓谷减少、亏空。原因在于仓首将仓谷支出后,没有及时买补还仓。如桂阳州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时,有社仓14处共35间,积谷8947石,到嘉庆五年(1800),却只余3560石。嘉庆六年(1801)清廷下旨整顿仓储,尽管朝廷三令五申,终未能遏制颓势的发展。至道光十五年(1835)全国人口增为401767053人,常平仓谷却只有2400余万石,人均约006石。

同治以后,义仓又逐渐恢复和发展。同治初恽世临任湖南巡抚时,善化县全面清理仓储积谷,河西应存13032石,实存l2495石;新化县“以军城余积买谷近四千石,建义仓于万寿宫旁”。同治三年(1864),安仁县知县李龙章率全县共捐谷5165石,并责令各村绅士存储经管;益阳县知县徐淦在县境23厢里普设仓储,募捐积谷17000余石;武冈全州共捐l4207担,州设总仓,各团设分仓。据长沙、善化、湘阴、浏阳等数十县州统计,积谷上仓者共61万余石,成效可观。光绪年间修《湖南通志》时统计各州县积谷合计735629石,相当于常平仓的47.7%,比同治时期有所增加。

义仓谷源主要为官绅捐助,乡民也有义务捐献。同治《长沙县志》载湖南巡抚恽世临《饬属劝办积谷备荒札》规定“甲内田亩,每租谷一石,捐谷二升或三升,不得徇私”,此作为社仓谷的固定来源。官绅捐助者亦不少。如同治九年(1870)永顺府知府魏式曾、知县唐赓等人捐谷300石,救生局捐谷700石,共计l000石,“分储府仓三处,派令绅士经理,每年春间开仓平粜,秋熟后买谷还仓”。绅商富户也有大量捐助。如同治元年(1862)宁乡县水灾,巡抚毛鸿宾檄宁乡募富民谷,分储各仓,通计三万石。也有以一人之力兴办义仓的,如《平江县志》载,同治七年(1868)湘军将领李元度自军营归平江故里,“捐积年公余银1万两,立广仁仓,计仓廒21 间,屋5间,储民斛谷万石,春夏散,秋冬敛,乡人各以衣物来质,不取息,每石收钱40文,于发谷还谷时各给一半,作司事工食,刊立章程,选择司事经理”。这种情况类似于义仓。所不同之处于社仓由官绅捐谷,政府管理;义仓则完全“系士民捐置,听士民自为经理”。清朝后期有些地方义仓、社仓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

下面是同治《长沙县志》和光绪《善化县志》有关义仓记载的部分影印件。

 

1925年11月8日长沙《大公报》载有兰心所撰《湘义仓之小史》一文,影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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