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马楚国的赋税制度 马楚国征收赋税的情况,文献很少记载。经过对历史文献的爬梳,其大体情况如下: 马楚国征收的田税 ―五代十国的田税,仍沿袭中晚唐旧制,应是两税。据《册府 元龟》载:“梁太祖开平元年〔907年〕,既受唐禅,两税税法咸 因唐利。”按理说,马楚政权实行的也是两税。我们可从以下史 料得到证实:一是马殷建国后,就依附中原后梁朝廷,其制度应 和后梁一致。二是马楚也曾遣使对田亩多少与田的肥療进行过丈量与分等。天福八年〔943年)十二月,马希范”每遣使者行田,以增顷亩为功,民不胜租赋而逃”。并且还说:“但令田在,何忧无谷?”又曾命令营田使邓懿文”籍逃田,募民耕艺”③。这些均说明马楚政权对田地数量的重视。三是周行逢统治时期,其 #妻严氏按时缴纳田税。《十国春秋》卷70《周行逢列传》说:严三次年会论文 集》, ①高至喜:《略论湖南出土的青瓷》,《中国考古学会第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 ②《十国春秋》卷67《武穆王世家》。 ③《十国春秋》卷68《文昭王世家》。 氏“岁时衣青裙押佃户送租入城”,周行逢阻止她这样做。严氏却说:”税,官物也。若主帅自免其家,何以率下?”当周行逢慰 劳她时,严氏说:“公思作户长时乎?民租后时,常苦鞭抶,今贵矣,奈何忘陇亩间邪?”说明田亩税是要交的。还有一件事可佐证:当马希萼为了和兄弟争位,投靠了南唐,乾祐三年〈950 年)九月,南唐“以鄂州今年之租税赐焉”①。以此看出,南唐也是按亩交田税的。 田亩税的税额,马楚文献无明确记载,我们只能从南方几个割据王国予以推测。吴征收田亩税的情况,据许载的《吴唐拾遗录》记,“吴顺义〈921—926年)中,差官兴版籍,定租税,厥田上上者,每一顷税钱二贯一百文,中田一顷税钱一贯八百,下田一顷千五百”。吴是按田地的多少及田地的肥瘠分等征取田税的。吴越、闽等国征田亩税也同吴一样,沈括的《梦溪笔谈》卷9载:“两浙田税亩三斗,钱氏国除,朝廷遣王方贽均两浙杂税,方贽悉亩出一斗……唯江南、福建犹循旧额,盖当时无人论列,遂为永式。“马楚属江南道,应与吴、吴越、闽等相似,征收田田税。不过,马楚称为”地税”,下文还要说及。 关于两税的征收,有的是出钱,如吴国。有的用稻粟,如南汉“广西诸州民输税米”②;蜀国民输两税,官仓交纳时,大斗进小斗出③;周行逢统治时,田税也是交稻谷。有的缴纳布帛,马楚是以帛代钱。马楚统治的湘西北少数民族则是交賨布。 两税缴纳期限,一般是“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④。但社会现实逼迫民人提前纳税,“蚕未茧而欲丝,麦初芒 ①《十国春秋》卷69《废王世家》。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973年)六月。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6乾德三年〈921年)五月。 ④《宋史》卷174《食货志》。 而督税”。马楚时,13岁的何仲举“家贫,输税不及限”,被县令“荷颈系狱,将檟楚焉”①。不过,江淮以南夏税从苴月一日起钲,秋税九月一日起征。然而州县逼民提前纳税情况何其多 也,史载五代以来,收税始毕,州符追县吏,谓之会州。县吏 厚敛里胥,以赂州吏。里胥复率于民,民甚苦之”②。 两税除田亩税之外,还要按资产分等纳税。唐昭宗景福二年 〔893年〕,陶雅为歙州(今安徽歙县〕刺史,州内上等每亩税 200文,苗米2斗2升③。马楚按资产征税的情况,文献无征。 除了田税之外,还有省耗,即封建官府在正税之外,借口补 偿粮食繳纳过程中的掼耗而增加的附加税额,随两税一起缴纳。 此税起于后梁,规定每输田租一斛加钲省耗一斗。后汉隐帝时, 竟增加至两斗。一直延续到后周太祖才免除。鼠雀耗始于后唐明 宗,“每石加二斗耗,以备鼠雀侵蠹”④。省陌,后汉时规定百姓向政府缴纳钱时以八十文为一陌,官府付出钱时以七十文为一 陌,称为“省陌”⑤。以上各种加耗,多归地方官府,落人官吏腰包。 马楚国的口赋——身丁钱 《十国春秋》卷67《武穆王世家》载:龙德二年〈922年)口月,“始取永、道、柿诸州民丁钱絹米麦”。引李心传《朝野杂记曰:“马氏据湖南,始取永、道、郴州、桂阳军、茶陵县民 丁钱绢米麦。”这里提的是”始取”,看来身丁钱已早就征收了。 马楚征丁口赋——身丁钱米由来已久。《宋史》卷331《韩 ①《五代史补》卷2。 ②《五代会要》卷25《杂录》显德四年〔957年)二月敕。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卷70《赋税杂录》。 ④《五代史补》卷2。 ⑤《旧五代史》卷146《食货志》。 贽传》载:韩贽为侍御史时,曾见“荆湖灾出,持节安抚”,曰: “湘中自马氏擅国,计丁输米,身死产竭不得免。建议宋朝“除 之”。 江淮以南不少割据政权均征收丁口赋。吴国徐知诰之“谋主”宋齐丘见“吴有丁口钱,又计亩输钱,钱重物轻,民甚苦之”;他说服徐知诰“蠲丁口钱”,其余税收“悉输谷帛,紬绢匹直千钱者当税三十”①。可是,宋人朱长文撰《吴郡图经续记》(卷下)记宋真宗诏书:“两浙、福建路、荆湖南北、广南东路伪国日,出丁身钱,并特除放。凡岁免缗钱四十五万有余贯,由是至今无计口算缗之事。”说明后来南唐又恢复了身丁钱。南汉“刘铱时,计口以税,虽船居皆不免”②。吴越钱氏在两浙“赋民丁钱,有死而不免者”③。荆南在正税之外,有“丁身盐曲钱”④。 身丁钱的税额据《宋史》卷301《齐廓传》云:齐廓提点荆湖南路时,“平阳县(治今湖南桂阳县)自马氏时,税民丁钱,岁输银三万八千两,民生子至壮不敢束发。”如果每县万户, 户计一丁〈自唐至五代,二广则户计一丁〕,则民每丁口钱为银3.8两。这简直是浩劫! 据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26《乞放身丁钱札子》载:身丁钱乃“东南伪制也”。”伪制一时,颇亦不等”,睦州每丁695文,处州每丁594文,福州每丁325文。连妇女、寺院、行者、摄官、盐亭户、赁舍寄居者,甚至死丁,都有身丁钱。《宝庆四明志》卷6载:四明(治今浙江宁波市)每丁达数百文;广西开始时每丁10文,以后增加至百倍。 ①《资治通鉴》卷270《后梁纪五》。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6景祐二年元月己卯。 ③《宋史》卷306《张去华传》。 ④ 郑獬《郧溪集》卷122《诏免丁身钱状》。
《宋会要稿》卷65之《食货》在谈到丁口赋时说:”江南两 浙岭南人户有身丁钱,今后并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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