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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土地契证珍品

2014-4-10 05: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665| 评论: 0|原作者: 长沙市档案馆编 陈先枢撰稿



清道光胡中守等卖与姜功汉兄弟坡子街房地契据

案卷:1—1—51

 

 

 

这是道光三十年(1790年)胡执佳、胡中守等卖与姜功汉兄弟房地契据,与上两契仍为同一地房地。契左有骑墙官印,本应有官府统一印制的“契尾”,但本契契尾丟失,只存契文。契文上除左侧的骑墙印外,还盖有4枚完整善化县大印。纵54.5厘米,横75厘米。毛边纸,契文由立卖契人亲笔书写,并画花押。凭中人有8名,均画押。买卖房地为善化县上坡子街三进铺面一间,售银壹仟两整。契文中“官街”指臬后街,“臬司”即按察使署,均与上两契相同。

 

买卖契文

 

立契倾心绝卖铺面房屋领栿门片墙垣基各项字人胡执佳,同姪中守、中富,孙承简等,今因弃业就业,愿将父手遗下之业,坐落地名善邑上坡子街,坐北朝南铺屋一所,前后三进铺面一间,前抵官街,后抵臬司围墙巷左,自砖墙一直到后姜、唐二家公墙公脚,右自砖墙一直到后姜、萧二家公墙公脚。以上四至开载分明,其屋上连椽瓦,下连石磉地基,楼上楼下,柜台、栏干、铺板、地板、楼板、板壁、门片、窗格、水枧、溜筒、阶石、天井,寸土寸木,片砖片瓦,概行扫卖。尽问房亲,俱称不受。凭请中人陈有诰、吴自高等说合,卖与姜功汉兄弟承接为业。当日三面言定,卖得日今时值价钱平足兑纹银壹仟两整,包头押字一并在内,其银胡人亲手收领。自卖之后,听凭姜人执契管业、起造施为,胡人永无异言。所有契内已载未载,概行出卖,其屋并无重行典当、谋勒准折等情,倘有节外生枝,俱系卖者承担,不与买者相涉。今欲有凭,立此绝卖文契一纸,并上首老契一纸,与姜姓永远为据。

计批其屋当日三面议定,十年之内,准许胡人回赎;十年以后,任凭姜姓施为,更无异言。

 

凭中人(共八人,画押)

 

道光三十年庚戌岁十月廿六日 立卖契人胡执佳自笔

 

 

 

 

文首称其为“绝卖”,但文尾又批注卖者十年内可赎回,这就不是绝卖了,立契人玩了一个小花招。房屋是坡子街上颇为正规的店铺,前有铺面,后有两进房屋,前店后坊,中有两处天井。店铺为二层楼房,下层营业与生产,二楼当为住房。买卖的不仅是房屋,而且连店中营业柜台也一一卖给了姜家。从下面这幅老照片可一睹清代坡子街店铺及柜台的风貌。

本档还保存了契据中所云“并上首老契一纸”的这份“老契”。“老契”系上两年,即道光二十八年(1848)胡中守曾将这一房产典押给“余太华”的字据。典押是指当户将其物品或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或个人,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显然,胡中守是把房屋赎回后再卖给姜功汉兄弟的。故这“老契”上左侧有另一笔迹添批的一行字:“此屋卖与姜功汉兄弟名下受业。”典当契是古代土地契证中的另一类型,存世稀少,可惜这件典当契右下角残缺。

清道光年间的这件典当契不仅证实了坡子街“余太华”的存在,还证实了“余太华”也经营典当业务。“余太华”全名为余太华银楼,系江西人余芬芳开设于清乾隆年间。旧时的金银店资本雄厚,很多都兼营典当。至光绪七年(1881),余芬芳之介卿、南陔继承父业,利益日增,余太华招牌已京省驰名。随后将湘潭支店与南陔常德支店分与堂侄某,坡子街店则为介卿一人所有。延至光绪末年,店事渐渐衰落,将有不支之势。后用湖南银行钱币做永康福盐号大获利益,遂恢复原状,将永康福盐号改为新康福盐号,即设在余太华本店内,资本极为雄厚。至民国,房屋建筑一新。民国时期,“余太华”仍是长沙资本最雄厚的金银首饰商号。193811月长沙“文夕大火”,“余太华”损失惨重,藏于地下室保险柜中的440颗汉印,由于大火烧烤,全部熔成铜块和铁饼,无价之宝变成了一堆废金属。


版权所有:本文录自长沙市档案馆编《长沙档案丛书·长沙珍档解析》陈先枢撰稿,2014年2月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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