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伍履中等卖与唐会成坡子街房地契据 案卷号:1—1—51
与上份“白契”不同,这是一份“红契”,即“官契”,有官府统一印制的“契尾”粘贴在契文之左。是乾隆五十四年(1790年)伍履中等卖与唐会成房地契据,与上契为同一地点房地。契据上所盖善化县大印多达7枚,其中一枚为骑缝印。纵50.5厘米,总横84厘米,其中契尾横30厘米。毛边纸,契文用毛笔书写,契尾木刻版印刷。契文载房地售银壹仟弍佰两。契尾载税银叁拾陆两
买卖契文
立契出卖铺面房屋基地后苑等项人伍履中,同弟履升、履吉,今因弃业就业,母子商议自愿将父置乾隆伍拾壹年内刘契坡子[街]上坐北朝南砖墙瓦房弍所、铺面叁间,前抵官街,后抵臬宪围墙巷,右抵周宅砖墙,通前至后俱有自置牌扇为界,左抵陈宅。其铺面砖墙系同陈姓公墙,及中间砖墙、前后横墙,通前至后俱系照老契自置管理,不与别姓相干。其屋内上下门片、楼板、窗格、槛栨等项俱全,概照刘姓老契批载出售。尽问房亲近邻人等,俱称不便,只得凂请中人王维翰、李昆年说合唐会成承买为业。当出备实价九五色银壹千贰百两整,凭中□姓亲手收讫。此系倾心愿卖愿买,二比干心,其中并无呑谋准折等情,亦无重行典当等弊。自卖之后,其听唐人改造居住,守售自便,毫无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卖契壹纸,并上首刘姓老契壹纸付与唐会成,子孙永远收执为照。 如有前首此房契纸字笔,已作故纸,此批。 凭中、保正、见交者签字画押(略) 乾隆五拾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立契 伍履升、伍履中、伍履吉亲笔(画押)
许多买卖契文都是卖主请专业的写契人代写的,而这份地契是立契人亲笔所书,且字体工整秀丽,是长沙民间的书法佳品。地契还有善化县十三铺保正刘瑞生的签字画押,增加了契约的公信力。保正相当于今日的街道办事处主任。该件契文与上件不同之处,是在文后有一批注,特地说明该房产以前如有契纸,“已作故纸”,不再具法律效力。与上契相同,房屋及铺面位于坡子街,前抵官街,后抵臬宪围墙。“官街”即坡子街北侧的臬后街,“臬宪”即按察使署。 这份地契是纳了税的。立契后,向官府交税叫“税契”,交纳的税为“契税”。官府收税后办理过户过税手续,然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统一印制的文书(即“契尾”),最后在粘贴处加盖州县官印(骑缝章),这样的地契叫做“官契”,也叫“红契”。只有投税后经官府钤红色官印的即成“红契”才是合法的产权凭证。官契文书是由官府统一印制的契纸,其样式和格式,从清代至民国经历了一些变化。清代早期的官契通常上有标题“地契官纸”或“官契”,契文四周有梯形框线,并附有“写契投税章程”。乾隆元年(1736年),针对前期契根、契纸的颁契形式既起不到强化契税征管作用,又给民间田房买卖带来不便,又恢复契尾旧例。乾隆十四年(1749年)十二月,清廷以各省司颁契尾版式不一,弊端过多为由,改户部统一制式契尾,从乾隆十五年始一直沿用到宣统年间。 乾隆朝户部颁发的契尾统一版式,直到光绪中期仍使用这一统一格式,今横写标点如下(本书所列其他地契之契尾的文字与此件大同小异,以下各件不一一句读):
契尾
湖广湖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为遵 旨议奏事奉准 户部咨开,嗣后司给民契尾,编列号次。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价银。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投税时将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送司查核等因。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 咨院行司蒙此拟台刊刷编号印发:业户投税,照例每两征税三分,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者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分别给民送司。毋许胥役包揽私税,暗戥重称,需索陋规,致使民间乘机勾通,擅将白契私税官役侵蚀。一经察出,或被告发,官参吏处。须至契尾者。 计开 业户唐会成、伍履中 坐落 处 价银 壹仟弍佰两 纳税银 叁拾陆两 丁字 号 右给业户唐会成 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六月卄八日
买卖银(骑缝) 税银(骑缝) 版权所有:本文录自长沙市档案馆编《长沙档案丛书·长沙珍档解析》陈先枢撰稿,2014年2月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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