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地租佃 清末、民国时期,佃农央请当地殷实富户引荐,向东家租赁田地,须由东、佃、中介3方协议,书写租佃字约,俗称“佃字”。佃约详注田亩面积、丘块名称、水源塘坝、屋宇山林园地和每亩交租定额。佃户一般向东家预交每亩银元5—10元的押金,俗称“信钱”、“押租”。上等田每亩交租谷二石五斗(一石为70公斤),中等田交租二石,瘠田、旱涝田则以实际平均收入按东佃各半或东四佃六分成。 佃户交纳租谷后,所余无几,主要依靠种植蔬菜、捕捞鱼虾或养鱼、饲养家禽等副业,才可维持生活。如遇天灾,佃户要求东家减租,须在收割前请东家前来勘察灾情,俗称“踏荒”。佃家须杀鸡捕鱼宴请东家及当地保甲士绅,还要为东家轿夫付车马费。 逢年过节,佃户向东家馈送农副产品,有的佃户每年向东家付出无偿劳动若干天。这些额外剥削在清末时均载于租约,至民国时期虽不载,但陋风未改。每年春节前,佃户具备厚礼向东家辞年,要连声说“多谢老爷撒碗饭吃”。春节时,佃户向东家拜年,不能与东家同桌吃饭。如东家请佃户入席同桌,说明东家今年要辞退佃户。 田地买卖 农村买卖田地,一般在冬季进行。买方并不出面,常委托至亲好友与卖方洽谈,当地保甲士绅从中斡旋,俗称“中人”。买卖成交后,中人可得田价的5%的中介费。田契上不写买主姓名,只粘一张小红纸条,由买主日后填写。文契写好后,由买卖双方及中人签名画押,即为生效;再到政府地政管理部门缴纳契税,加盖公章,俗称“红契”,正式确立产权归属。 如卖方有急难须迅速出卖田地时,往往被当地士绅压低价格,俗称“捡死鱼子”。如在春季卖田地,俗称“卖青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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