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间文学、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湖湘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落实《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要求; (五)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文化资源。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重点做好下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申报、保护工作: (一)湘剧、花鼓戏、长沙弹词、长沙评书、长沙渔鼓、长沙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学艺术; (二)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 (三)老字号、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风情等。 对申报项目评审时注重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在一定群体世代传承的特点; (三)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四)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地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区、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将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产生。 第九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组建“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委库”。评委库人员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委库由30人组成。评委库中的评委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每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出9 -11人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八条 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 (本文录自二OO八年十一月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所编《星城览珍——长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荟萃》,刘新权主编。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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