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街巷重点保护其清末至民国时期的历史风貌,在保护和整治工作中应遵循如下装饰要点: 一、历史街巷均保持原有宽度、长度和走向,保护原有麻石路面,其他路面采取传统砌法重新铺设麻石、青石或水泥仿麻石路面。 二、《历史街巷保护具体内容》所要求保护的一律予以保留并修复。 三、历史街巷两侧建筑原则上不做大拆大改,但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对3层以下(含3层)建筑的可采用坡屋顶、小青瓦、清水墙、小翘角、石库门、木门窗的形式,保留或恢复封火山墙;多层建筑可采用传统青砖、青瓦围墙局部遮挡;对3层以下部分的门、窗上部可采用小青瓦挂檐。 四、保留原有古树名木,保留或恢复分支里坊门额,对保留下来的古井、老井,采取措施重点保护,对已废弃的古井,区别不同情况,或予以恢复,或设置标志。 五、历史街巷两侧的围墙和空旷地段,可设置文化墙或历史遗迹标志,记叙街巷历史、名人或其他文化典故。 六、历史街巷两侧外观形式上原则不应有现代建筑和生活痕迹,所有管线应埋入地下,正立面不应有空调等现代设施。 七、历史街巷两侧建筑正立面以白色、青灰色为主,外墙装饰与街巷整体风格严重不协调的,应调整为仿青砖亚光材料贴面或白色粉墙。门、窗油漆一般采用黑、朱、深栗等传统色调,或原木上涂桐油。 八、历史街巷内区别街巷各自的传统和特色,尽可能地恢复一些名老字号和具有一定历史感的民俗商业(如字画工艺店、南货店、炒货店、裁缝铺、酱油店等)。较大型商号可采用大幅木制、国漆金边匾额;小型商号或个体店铺采用较小规格的同类招牌或旗幡式、灯笼式等其它形式的传统招牌。 九、历史街巷内门店或民居可装饰具有传统韵味的对联,对联采取木制或石刻,与街巷及其招牌风格协调统一。 十、历史街巷路灯可采取地上或地下两种形式,地上采用民国时期黑色铸铁灯柱,地下则采用玻璃盖式路灯。 十一、历史街巷两侧正立面的门窗锁扣外观上采取清末民国时期老样式,厕所、垃圾站等公用设施外观上也应具有传统民俗风格。 十二、老招牌、老对联等文字采用繁体字样和老式书写方式。 (长沙市文物局供稿) (本图文录自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中国长沙·历史街巷寻踪》,谢建辉主编,陈先枢撰稿,陈览月摄影。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长沙文库 | 长沙文史网 ~ 名城长沙网旗下分站
( 湘ICP备08005393号 )
GMT+8, 2025-4-2 04:53 , Processed in 0.26519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