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长沙的社会风气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总的趋势是逐渐走向近代文明,但旧的观念与习俗依然普遍存在。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明令禁止蓄辫、缠足和吸食鸦片。长沙民众都把辫子看成是甘心作清朝奴隶的标志,纷纷自行剪去,一些保守者也在学校或街上被强行剪去,只有少数自命为忠于亡清的遗老遗少才把辫子盘在顶上,用帽子遮盖起来,或者索性把头发全部留起来,改作道士,以抵制剪发。民初,女子放足在长沙城市家庭中也成为普遍现象,维新中开始倡导的不缠足,这时才真正得到实现。但妇女剪发还受到当局制止。有女校学生组织了“妇女剪发会”,呈报官厅立案,被斥为“不中不西,不男不女之怪现象”,责令蓄发恢复原状。 在服饰方面,以前长沙人衣式以宽博朴质为主,平常衣服喜用棉布,因其价廉质牢温暖而受到欢迎,俗称大布之衣。清末民初,国外衣料传人湖南,洋纱、洋布、竹布、羽缎、呢绒……均从外洋输入,花团锦族,棉苎各料的销路亦由此锐减。当时长沙的湘南锦悬牌衣料店在《长沙日报》刊登广告,称“所有绸缎洋货,均照申杭时价批发”;谦祥益绸庄也告示“本庄出售泰西呢绒”。可见一些绸缎店都销售外国绸料。辛亥光复初期,因禁穿清朝官服,长沙城中的公务员一度佩戴白布臂章,上面标明职别,加盖机关印信以示身份。之后,公务员和社会上层人士中穿西装革履者逐渐增多,尤其是中山装十分流行。同时,上海等地的时装款式在长沙开始流行,男女衣服高领窄袖,腰围仅足束身,一时“竟逐时尚,衣宽窄,长短,几于月异而岁不同”。少数人还披婚纱,穿洋礼服举行西式婚礼。 清末民初,长沙城中商店、学堂、银行乃至富家巨室的房屋建筑都趋于摹仿洋式。据1909年9月《长沙日报》广告版登载:长沙马太生绸庄“今夏改造新式洋楼门面”,钧和绸缎庄“仿造洋楼”,湘南京帽靴庄改装“双合新式洋楼门面”,由于洋式建筑比旧式建筑整齐美观,光线充足,空气流通,更符合卫生要求,所以长沙洋式建筑成一时风尚,同时,与洋式建筑配套出现的电话、电灯、电扇、自来水、抽水马桶、沙发、席梦思等设施,也在长沙相继出现,体现出居住文化上的一种进步。民初,长沙商店中“洋货业日渐增加”,西药、洋伞、纸烟、钟表、眼镜……等舶来物品遍及城乡,日益受到民众欢迎;舞会、扑克、桌球、电影等一类西方娱乐方式也渐被上流社会所接受。由于国民政府明令禁止磕头跪拜,社会上握手鞠躬之礼开始流行,“大老爷”等封建性称呼很快消失,西式的“先生”、“女士”等词成为普遍的社会称谓,表现出一种要求淡化封建等级观念和要求人格平等的社会心理。西方社会主义方式的渗入,必然促使人们的文化价值观产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又为新文化运动的发韧准备了一定条件。 民国成立前,中国只用阴历纪时。民国成立后改用阳历,但民间较普遍的是中西历共同使用,一是习惯使然,二是农村以阴历节气为便。同时,长沙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节庆纪念在民初有所更新,孙中山诞辰、黄花岗七十二烈士殉难日、国庆、民国成立日都广泛举行纪念或庆祝集会。 辛亥革命后,全国男女平权,交际自由,婚姻自由的呼声很高,但长沙气氛相当保守。除女子入学已成常事,女学校有所发展外,省市政府机关中还没有女公务员。湖南唯一的一家《女极日报》仅在长沙存在几个月即告停刊。当时的社会人士还普遍以嘲讽的态度看待女权运动。直到“五四”时期,男女不能交往的旧礼俗有所放松,新民学会中就有许多女会员,男女会员常在一起开会活动,而子女们的恋爱婚姻自由,家长们也无法加以绝对阻止了。民初,新式婚礼在长沙逐渐开始流行,通常是由家长担任主婚人,男女双方各有一介绍人,并邀请长辈或有地位的人作证婚人;仪式前预先准备结婚证书一式两份,记上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等;男女一般都交换信物(如戒指),以作纪念;新婚仪式后,邀请各人出席酒宴。长沙传统的旧式葬仪十分繁杂,民国成立后,城区内也有举行仿照西式的新丧礼的,内容较为简单。来宾中男子左臂佩黑纱,女子胸前缀黑纱结,吊仪以挽联、鲜花、花圃为礼物。礼节大致是奏乐、唱歌、献花、读祭文、鞠躬等等,更体现出一种近代文明的气氛。 民国初年,长沙政界风气也有所变化,官员仪从,“大人”称谓革除了,其他的一些约束也随之消除。前清时,官员可以纳妾蓄婢,但不许宿娼叫局;官员可以把酒席叫到家中摆宴,但不能公开上馆子。民国成立后,则官员、议员不仅可以在饭馆里叫堂差,还可以到妓院摆花酒待客。因而,当时长沙原有的饭馆都扩大了门面,新添了多家酒楼,娼妓人数也急增。这种情况固然是对封建假道学表示厌恶,标榜文明的反映,又表现出社会过渡时期一种无规范的放荡心态。当时,打麻将之风风靡全市,据1912年印行的《湖南民情风俗报告书》记:“麻雀牌十年前湘中尚无此戏,盖近年由宦商及苏扬娼家传来,而流行日广,省城(长沙)及湘潭、常德三处商业繁盛,妓馆林立,此风盖尤甚也。”民国初年,政府曾厉行禁止打麻将,但远未能扫清。长沙、湖南原先较为闭塞,民风朴实节俭,酒妓麻将,都是广东上海地区的风习影响造成的。 清末民初长沙的宗教活动也趋于活跃。1901年《辛丑条约》的签订,使西方传教士得到了在中国广泛活动的机会,在长沙的传教士迅速增加,而且他们在传教过程中还尽可能符合民众的习惯,适应其文化心理。如在长沙所建的教堂,红墙画栋琉璃瓦,除十字架外,一般都仿照中国古典式建筑。1911年,长沙基督教青年会成立,它开办中学、补习班、图书阅览室、各学科夜校,组织球赛、歌咏比赛、舞蹈表演,开展话剧、旅行活动,虽带有宗教色彩,但在开近代社会风气方面,却有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 湖南伊斯兰教在历史上属逊尼派,晦于元末明初;清末民初,湖北地区沔阳发生水灾,大量回人南下入湘,伊斯兰教徒再次增加。辛亥革命后,提倡五族共和,民族歧视有所减弱,长沙、湘潭等地都新建了清真寺。1919年,湖南穆斯林在全国首创成立“回教教育辅助会”,翻译了《赫体》、《杂学》等经书,编辑出版了初高级《阿语读本》作为回族学校的教科书。此书畅销全国各地清真寺,尤其是西北五省前后发行了万余套,尚供不应求,影响很大。 民国初年,长沙先后成立了一些全省性的佛教组织。它们有:中华佛教总会湖南支部,1912年成立,是湖南最早的佛教团体,会址设长沙开福寺,在湘潭、浏阳、攸县、衡阳、衡山、桂阳、常德等地设立了分部。该会会长永兴,又名海印,是南社社员之一,工画善诗,担任开福寺位持。1915年袁世凯复辟帝制时,政局动荡,中华佛教总会被迫解散,湖南支部和县分部也都停止了活动。湖南佛学会,1912年成立,由佛教居士吴雁舟创立,他是清末翰林,谭嗣同好友,辛亥贵州光复时一度任都督。该会成员一般社会地位都较高,且有相当学识,所以活动范围较广。 社会风俗的演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民国的成立虽然使长沙社会习俗向近代文明迈进了一大步,但买卖婚姻、神道设教、等级制度等以前的种种陈规陋习依然严重存在,出现了中西新旧社会习俗并存的复杂状况,这种状况在长沙维持了相当长的一个时期。
(以上内容摘录于《长沙历史文化丛书》之《湖湘文化之都》,郑佳明/主编,郑焱/著,请以原书内容为准,未经授权许可,严禁复制转载引用!如需使用,请联系《长沙历史文化丛书》编委会或名城长沙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