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务学堂的课程设置课程可专指某一门学科,也可指学校学生所应学习的学科总和及其进程与安排。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上的课程,均是实现教育宗旨与培养目标的重要载体。 几千年来,我国古代学校的课程设置,无非是儒家经典、诗词格律及临书习字之类,几乎未曾有过变革。直到鸦片战争后,有识之士才发出了强烈要求变革的呼声。洋务运动兴起后,洋务派在批评旧教育弊端的同时,开始推崇西学教育,主张以西艺、西技来弥补传统教育的不足,并通过开办同文馆等来付诸实践。但湖南仍长时间固闭守旧,直到甲午战争失败后,方幡然醒悟,急起直追。光绪二十二年(1896)初,湘乡士绅改东山书院为东山精舍,仿湖北自强学堂成例,设置算学、格致、方言、商务四斋,成为湖南第一个在课程设置上进行改革的书院。同年冬,岳麓书院山长王先谦响应清朝礼部关于变革书院制度,增设“时务”、“条约”、“算学”、“译学”、“格致制造”课程的要求,率先改订书院课目为经学、史学、掌故、算学、译学五门,从而使古老的岳麓书院也吹进了西方文明的新风。几乎与此同时,湖南学政江标对长沙校经书院也进行了整顿,如购置洋务或时务图书,添置天文、舆地诸仪器和光学、化学、电学、矿学等试验设备,“俾诸生于考古之外,兼可知今”。为学习新学,江标还在校经书院成立校经书院学会,下分算学、舆地、方言三个分会,算学分会为“务求浅近实用之法”,舆地分会研习“测量绘图之法”,方言分会则“专习英文”。随后,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春,谭嗣同、唐才常等在陈宝箴、江标、欧阳中鹄的支持下,建立浏阳算学馆。算学馆开设的课程,除算学外,“余时温习经史,阅看外国史事、古今政事、中外交涉、算学、格致诸书及各新闻纸”。 如前所述,湖南在时务学堂创办之前,业已迈开学习西方新学的步伐,兴起了一股新学之风,课程改革是其重点。时务学堂紧随其后,学习西方新学的步子迈得更开,走得更快,其涉及的面更为广泛、更为深刻,在课程设置上的改革“条理严密”,更为明确而全面,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对于时务学堂的课程设置,时务学堂的几个重要文件,如《时务学堂招考示》、《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及附录《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时务学堂学约》和《湖南时务学堂开办大概章程》等,均有涉及和不同程度的规定。 在《时务学堂招考示》所附招考章程中,陈宝箴本着“中学为根本”,取西学之所长“补我之短”的原则,曾对时务学堂的功课有过初步规划: 中学:《四子书》、《朱子小学》、《左传》、《国策》、《通鉴》、《五礼通考》、《圣武记》、《湘军志》,各种报及时务诸书,由中文教习逐日讲传。 西学:各国语言文字为主,兼算学、格致、操演、步武、西史、天文、舆地之粗浅者,由华人教习之精通西文者逐日口授。 可见,招考章程所设想的课程,既有中国传统的经史之学,而史学所占比重较大;又有西方之学,而以西方语言文字的学习为主。但无具体学习进度、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和安排。 事实上,时务学堂教学诸事宜,湖南方面一切“专候梁、李两总教习到湘酌定”。梁启超、李维格两位总教习在上海时就曾经草拟过《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并制订了《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梁启超等于光绪二十三年十月二十日(1897年11月14日)抵达长沙后,对上述章程和分月课程表稍加修改,即提交给时务学堂总理熊希龄并上报湖南巡抚。所拟办法详细具体,切实可行,得到熊希龄的高度认可。同时也得到了陈宝箴的首肯,《时务学堂禀词》称“学堂课程、章程,均经宪台鉴定,条理严密”。 在《时务学堂学约十章》中,曾专列一章“曰读书”,对课程作了总的规划。梁启超在分析“夫书之繁博而难也既如彼,其读之无用也又如此”之后,表示: 今与诸君子共发大愿,将取中国应读之书,第其诵课之先后,或读全书,或书择其篇焉,或读全篇,或篇择其句焉,专求其有关于圣教、有切于时势者,而杂引外事,旁搜新义以发明之。量中材所能肄习者定为课分,每日一课,经学、子学、史学与译出西书,四者间日为课焉。度数年之力,中国要籍一切大义皆可了达,而旁证远引于西方诸学,亦可以知崖略矣。如是则读书者无望洋之叹,无歧路之迷,而中学或可以不绝。 根据这一规划,时务学堂的课程,一方面是那些“有关圣教、有切于时势”的中国要籍,另一方面则“旁证远引于西方诸学”,与陈宝箴《时务学堂招考示》中所定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至于课程安排,“量中材所能肄习者定为课分,每日一课,经学、子学、史学与译出西书,四者间日为课焉”,已进入到了更具体的操作层面了,这是招考示中所没有的。 《湖南时务学堂开办大概章程》除采纳梁启超“中西并重”的主张外,对学堂课程也作出了如下原则性的规定: 西文由浅及深,按格而习;中文则照总教习所定课程,读专精之书及涉猎之书。一年后再分门教授,各随其性之所近,令治专门学问。 时务学堂《学约》和《开办大概章程》均只是纲要性质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课程设置在《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有了更明确和完整的计划和安排。该功课章程后来刊载于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六日(1898年7月4日)《湘报》第102号。其第一节至第六节有如下规定: 第一节 本学堂所广之学分为两种:一曰溥通学,二曰专门学。溥通学,凡学生人人皆当通习;专门学,每人各占一门。 第二节 溥通学之条目有四:一曰经学,二曰诸子学,三曰公理学,此种学大约原本《圣经》,参合算、理、公法、格物诸学而成。中国尚未有此学,其详别见。四曰中外史志及格算诸学之粗浅者。 第三节 专门学之条目有三:一曰公法学,宪法、民律、刑律之类为内公法,交涉、公法、约章之类为外公法。二曰掌故学,三曰格算学。颛门之学非尽于斯,特就所能教者举之耳。又,各专门学非入西人专门学堂不能大成。现时所教,不过就译出各书略引端倪,学者因其性之所近,自择焉可也。 第四节 凡初入学堂,六个月以前皆治溥通学,至六个月以后,乃各认专门。既认专门之后,其溥通学一律并习。 第五节 学生所读书皆分两类:一曰专精之书,二曰涉猎之书。专精之书必须终卷,按日分课,不许躐等;涉猎之书随意翻阅。无论溥通学、专门学,皆各有专精之书,涉猎之书,其目别列。 第六节 每日读专精之书约居时刻十之六,读涉猎之书约居时刻十之四,二者不可偏废。六个月以后,既普学、专学两者并习,或每日有两种专精之书而无涉猎之书亦无不可。 上引资料表明,时务学堂所设课程分为两大类,共七门功课。其中的溥通学,也就是后来的所谓通识课程,包括经学;诸子学;公理学,参合算、理、公法、格物诸学;中外史志及格算诸学之粗浅者。其中的专门学,也就是后来的所谓分科课程,包括公法学,含宪法、民律、刑律等内公法和交涉、公法、约章等外公法;掌故学;格算学。同时,对所学课程的进度亦有安排,学生初入学堂,先学习溥通学6个月;6个月以后开始学习专门学,同时仍习溥通学。 由于要求学生所读书目种类过多,梁启超遂又将学生所读之书分为“专精之书”与“涉猎之书”,溥通学中包括专精之书、涉猎之书,专门学中也有专精之书、涉猎之书。专精之书,学生必须认真研读,细细揣摩,须占到每天全部学习时间的十分之六。涉猎之书,因范围极广,学生“不过摘举其要者略列一二”即可,将占到每天全部学习时间的十分之四。同时强调二者不可偏废,“无专精则不能成,不涉猎则不能通也”。 时务学堂的学生究竟该专精哪些书,又该涉猎哪些书,且该按怎样的时间顺序来学习呢?对此,梁启超在该章程后面专门“别列”了一份《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 对于分月课程表,除朱荫贵先生在《梁启超与时务学堂》一文中论及稍详外,过去的研究者大多对此不甚注意,往往一带而过,因而后人对时务学堂课程开设的具体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兹不惧冗繁,将发表在《湘报》上的该月课表及其所附说明予以标点,并按现代通行的格式,予以重新排版于后,似可让我们对时务学堂所开设的课程有更加具体而微的了解。 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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